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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限制华工条约(2/2)

上述两个条约都是在中国对国际社会闭目听、愚昧无知的情况下签订的。到60年代,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和中外往日趋频繁,清政府统治集团中从事洋务的一些人对近代国际关系原则有了初步了解,在同西方往中注意运用这些原则维护本国利益,加之国政府希望以“友善”的面目在中国现。到1868年中修约期届时,由卸任的前国驻华公使蒲安臣代表中国,中签订了一个补充条约,即。

“嗣后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往等情事,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当立准大合众国官商民一均沾”。

最后,从条约的实行看,国订立这一条约是为了招募廉价华工到以补充国内劳动力的不足,随着横贯国中西铁路的建成和经济危机的现,到七十年代,国国内迅速兴起了一**、排华浪,在华人的活动受到严格限制,他们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形同废纸,最后为一个排华的所取代。

这一规定,扩大了国在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范畴,对中国而言,它的片面和不平等没有丝毫改变。